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政策对象
就业见习生:1.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2.16至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单位: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补贴标准
(一)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及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财政部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生发放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16—24岁失业青年财政部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见习生发放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从2019年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就业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四、申请条件
就业见习生: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 2 年,且无用工备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2.16—24岁失业青年,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计算,年龄满16周岁不超过24周岁,且失业登记后,无用工备案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单位:1.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成立(注册),合法经营,自愿申请。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能够接纳3名(含3名)以上就业见习人员;3.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发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所学所长,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自觉遵守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能及时足额为见习生提供见习补贴。
五、申请材料
就业见习生: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未就业状态页);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二种类型见习生都需要办理)
2、填写《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登记表》。
3、经双向选择与就业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由就业见习单位将个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复印件(工资卡)及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初次申报时提交)和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并报市人才中心备案。
就业见习单位: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就业见习专职工作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填写《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6、单位签字盖章的《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一式两份。
7、见习承诺书(纸制版)。
六、办理流程
就业见习生:第一步:根据公主岭市人才服务中心发布的就业见习岗位,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公主岭市人才中心窗口进行见习登记。第二步:对符合岗位需求和见习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推荐。
就业见习单位:第一步:提交申请就业见习单位相关材料;第二步:公主岭市人才服务中心现场考察;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七、办理时限:
就业见习生: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就业见习单位:申办单位最多跑一次,工作人员上门考察。
八、办理地点(方式):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170号
九、办理结果:当场告知
十、咨询电话:0434-629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