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考核农村乡镇(辖村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 负责指导全市农业生产,落实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四) 负责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及组织申报省、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 负责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工作。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农村能源体系建设规划;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搞好农村能源设施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

  (七) 负责全市农业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

  (八)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九) 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农业和农村信息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运用工程设施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

  (十四)负责全市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认证和监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制定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六)负责全市园艺特产工作,制定园艺、特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措施搞好指导服务;

  (十七)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承担财务监督审计、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十八)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任免;负责农业系统党的建设、纪检监察、信访、离休干部管理、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党的畜牧兽医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组织重大生产项目实施;

  (二十)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建设管理条例》,监督和管理全市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

  (二十二)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

  (二十三)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

  (二十五)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十六)贯彻执行《畜牧法》及《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十七)贯彻执行《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吉林省草原》和《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

  (二十八)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十九)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三十)负责全市畜牧兽医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三十一)拟定畜牧兽医队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负责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负责对全市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草原、饲料、兽药管理、畜牧兽医培训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十四)积极开展牧业项目招商引资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十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农村经济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十六)负责《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全市的农机化生产。下达指导性指标和指令性任务。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试验示范、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农机项目的申报。负责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加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完善全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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