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准入管理责任,依法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上级机关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的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承担煤矿的整顿关闭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负责煤炭资源勘探开发,组织煤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矿井建设;负责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三)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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