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秘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后勤保障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计划生育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全市社会人才的管理、培训、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组织起草全市优抚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伤残评定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支援军队和国家建设;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和烈士陵园;制定全市优抚事业费分配计划,并监督发放使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为全市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和免费培训;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发利用军地两用人才;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济科。
组织起草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统计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临时救助机制;负责协调管理全市扶贫工作;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全市申请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发放许可批复;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民政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办法,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市老年人身份认定、资格审批和津贴发放;为全市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财务审计科)。
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民政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内部跟踪审计、监督发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各类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收支预算及财务决算编制;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
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全市收养登记;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仪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和监护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工作;负责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