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转业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利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烈士陵园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检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监护工作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开展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政政治建设;负责全市城市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的开展;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更名呈报审批。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工作;为全市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负责老人的资格认定、审批和补助金发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四)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临时救助机制;协调管理全市扶贫工作。
(十五)对全市申请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发放许可批复;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社会人才的管理、培训、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