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工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本级各部门、辖村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复议申请。

  (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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