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水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管理和指导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及实施。

  (二)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库、塘坝及其灌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工程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审批用河用堤行为;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依法核准采砂许可,收缴河道采砂管理费;负责城区内河防洪工程规划的编制;负责市区河道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涝区灌区治理、水源工程、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河流、水库的治理与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和主要河流堤坝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综合经营和旅游开发服务工作。

  (六)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除涝和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汛期河道清障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实施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工程建设。

  (七)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区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和配置,制定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审批取水项目,核准取水许可;组织制定全市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管理依法鉴定为矿泉水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取水项目;组织实施水功能区保护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监测水库、河流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

  (九)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和指导、监督全市工农业生活服务业等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政府节水型社会建设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水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审定渔业养殖、捕捞和水产苗种繁育、引进许可。提供新品种引进、试验、推广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十一)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监察和渔政工作。依法处理水事纠纷和渔政案件,对水事和渔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推广和组织全市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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