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负责拟订全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拟订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市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贸易;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
(八)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企业除外)。
(十二)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长期发展规划,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等情况;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纠纷和全市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申报、监督和管理我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负责我市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流通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相关会展活动。
(十七)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八)负责拟订全市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对全市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对全市典当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废旧汽车拆解等实施行业管理。
(二十)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