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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4-13 16:19:34 | 来源: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公主岭市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是为我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规划、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科技研发等提供技术支持而建立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委员(专家)若干名。
    第四条专家委委员一般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按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在专家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暂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建筑、冶金与机械、特种设备、综合7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增设和调整。
    第六条 每个专业委设主任1名,主任由专家委委员兼任,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主要职责:
    (一)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生产形势,对分析全市安全 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组织相关专家对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 和理论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市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要求,对拟提请市安委会审议的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重大工作部署等有关重要文件进行专家咨询。
    (四)根据市安委会工作需要,协调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全市 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巡查督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五)受市安委会及办公室委托,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协调组织专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整改调查研究、总结 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
    (七)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全监管局等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业委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市相关专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
  (二)参加全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对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科技、标准、信息化等项目论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咨询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专家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市安委会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主任由专家委主任会议提名,履行相关程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委员由专业委主任提名或相关单位推荐,履行相关程序,报专家委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专家(专业)委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制,每期为三年,凡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连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可及时予以调整、增补,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专业委成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三)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工作任务;
   (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
   (六)具有5年以上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专家(专业)委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委主任可参加(列席)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专家委副主任、委员和各专业委主任、委员可参加(列席)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专业)委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所有专家(专业)委成员均可参加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学术、技术、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资料(信息);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家(专业)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专家委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专业)委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可受邀参加(列席)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和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回应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切,解答相关问题;
   (四)委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专家(专业)委声誉和权威,并保守相关工作秘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家(专业)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专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总结交流情况,安排部署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委(专业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其他业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专家委每年书面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工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每半年向专家委报告一次工作,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每年初各专业委按照专家委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上报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随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工作通讯制度,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有关精神,反映专家咨询工作动态,传递信息、交流情况。
第六章专家费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此标准适用于市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含专业委)组织参与的一切安全生产咨询、检查、调研等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要求参加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超过两天后每天400元。聘请外省专家,根据危险性、技术性、实效性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矿山井下事故调查取证和隐患排查、危化品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治理等安全风险较大工作,每人每天1000元,超过两天后每天800元。
    第二十五条专家参加调研、研讨等工作后需撰写报告等材料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依照本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但最多不超过5天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市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坐班专家,研究和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按实际工作天数依照本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但最多每周不超过2天的标准。参与其他活动标准依照本通知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所在单位需要市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专家费。
    第二十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和需要市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专家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工作的,由聘用单位支付专家费。
    第二十九条各类企业需要市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工作的,由聘用企业负责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按要求参加活动的专家,依据在职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不能享受专家费补助。 
    专家(专业)委工作经费(办公、差旅、车辆保障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