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通告3号
发表时间:2018-11-23 10:08:00 | 来源: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 第3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公主岭恒沣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活动,向我局提出了注销许可证的申请,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主岭恒沣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吉公危化经字〔2017〕000002号)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