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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第1号

发表时间:2020-03-16 15:43:00 | 来源: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 第1号
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公主岭市和气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吉公危化经字〔2017〕000005)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公主岭市和气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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