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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通告1号

发表时间:2019-12-30 15:15:00 | 来源: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通 告
2019年 第1号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公主岭市百浍化学品有限公司(吉公危经(无)字【2014】00001)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活动,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吉林省永恒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吉公危化经字【2018】000052)由于个人原因无力经营,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现对以上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