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吉林造[2005]147号、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07]4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国家重点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标准为每年每亩4.75元,由省财政按预算级次拨到相关县(市)财政部门,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管护等开支。其中3.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开支;1.25元用于监管人员劳务报酬、造林、抚育、补植、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资源档案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房及围栏的维修维护、巡护工具及维修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留存。
第四条国有林场重点管护人员面积应以人均2200~3000亩为宜,根据管护难易程度区别对待。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人均管护面积可参照国有林场的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护标准。
第五条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统一合同(样本)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营林场、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管护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合同。
第六条管护人员的聘用可根据管护面积标准聘用,同时可按不高于10:1的比例选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负责管护人员的日常考核和检查。监管人员的劳务报酬水平可略高于管护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依照签订的管护合同按月开支,财政资金不到位可由林场或林业站垫付,待资金到位时返还林场或林业站,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要相应扣减劳务费用;对于严重违约的(如管护区域内出现严重的滥砍乱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未及时发现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给予解聘。
第八条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如林场、林业站等,要在每年年底将管护人员考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管护区域、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管护劳务报酬等。
第九条重点公益林区的造林、补植、抚育、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支出实行项目管理。造林、补植、抚育由林场、林业站提出计划,报林业局重点公益林办公室,由重点公益林办公室统一编制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财务核算。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监测、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支出,由重点公益林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管护负责人要对本责任区内的林木资源进行管护,防止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对放牧、滥砍乱伐、超量采伐和无序作业,要及时管制和报告。要加强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理工作。要及时发现、报告管护责任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责任区内碑(牌)、标牌、标桩、标准地(试验地)标记的保护和管理,发现移动、丢失、人为破坏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