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城市供热取暖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冬季采暖期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程序
  (一)、热用户申请测温应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热用户或供热企业可向公主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社会公正计量站提出室温检测申请:
  1、热用户向供热企业就质量进行投诉,供热企业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24小时不到现场测温的;
  2、供热企业测温后不出具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的;
  3、供热、用热双方测温后对测温有争议的。
  (二)、检测约定(时间)
  公主岭市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社会公正计量站与热用户、供热企业联系确定检测时间(在供热企业正常供热条件下、检测时间在用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三)、检测参加单位(人)
  检测开始前,由公主岭市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社会公正计量站,供热企业专门负责检测人员和热用户共同认定检测现场(离地面约1.5米)
  符合检测要求后开始检测,供热企业专责检测人员全程参加检测,检测结束后,由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社会公正计量站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房屋所在位置、维护结构状况、供热方式、散热器数量和布置形式等情况,供热、用热双方签字。
  上述相关人员,其中三方按照检测规定全程参见检测,检测结果有效。
  (四)、供热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对检测结果低于标准温度的热用户跟踪检测(热用户不配合,视为放弃权利)。检测结果请热用户签字,并提供一份给用户保留。
  (五)、热用户对供热企业跟踪检测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室内空气温度监测社会公正计量站再次申请检测。
  (六)、测温收费标准及方式
  1、热用户自供热企业就质量进行投诉供热企业不予受理或无正式理由24小时不到现场测温的;供热企业测温后不出具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凭证)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2、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一方提出申请公主岭市技术监督局室内空气温度检测社会公正计量站进行室温检测,检测结果在提出申请一方室温范围内的,由另一方承担检测费用,反之由提出方承担。
  3、测温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在价格主管部门未出台收费标准前由双方协商收费。
  (七)热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热用户缴纳当年部分热费的;
  2、供热企业多次联系不在家或不配合的;
  (八)、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公政发[2007] 4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
  1、房屋质量和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保温标准的;
  2、室内管网及设施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3、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5、由于室内设施堵塞,而未能及时处理的;
  6、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7、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热电厂临检、躲峰、停电、停水)或政府行为等。
  二、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退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公主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公政发[2008] 30号转发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 1336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昼夜温度低于18℃的,其余房间低于16℃的且不属于用户造成的,热经营企业都要按以下标准退费:
  (一)16℃(含16℃)—18℃(不含18℃)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
  (二)13℃(含13℃)—16℃(不含16℃)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30%;
  (三)10℃(含10℃)—13℃(不含13℃)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0%;
  (四)10℃(不含10℃)以下,按日平均热费额全额退还。
  三、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在什么情况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答:《公主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房屋质量和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二)室内管网及设施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由于室内设施堵塞,而未能及时处理的;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七)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热电厂临检、躲峰、停电、停水)或政府行为的。
  四、采暖期不用热的用户申报时间如何规定?
  答:采暖期不用热的用户应当在10月20前报停,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在打压注水前向供热企业申报,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用户报停。注水时间以供热企业通知时间为准,超过此期限不再受理此业务。因为注水后热网及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已充满水,无法断管,同时也会给用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不用热的用户需重新恢复供热有何规定?
  答:不用热的用户在本采暖期需重新恢复供热的,应按不用热时间交纳20%基本热费,补齐以前所欠费用,交纳当年全额热费后方可正常供热。供热企业不再另行加收开栓等费用。六、采暖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承租人变更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凡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因为迁移等原因导致采暖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变更时双方均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关系变更手续,交清往年热费。上述手续不办理的,不予供热。
  七、供热监督电话:6210966   6210610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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