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决(结)算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二)纳入财政债务管理的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实施评审的。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
(一)全面评审的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评尽评。
(二)与财政管理、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评审“关口前移”,加大事前和事中评审力度,在涉及财政投资的关键环节和财政管理需要的关键节点介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最大服务功效。
(三)依法和客观公正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建审中心”)监督管理,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的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一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融入财政支出管理的全过程,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一)先预算评审,后招标采购。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要以投资评审审核后的预算为最高投标限价或采购预算,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二)先审批,后变更。建设项目出现变更需要调整(增加或减少)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原批准预算5%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于5万元以上的变更和隐蔽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还应及时向财政建审中心申请现场核实,方可实施变更建设。未经批准和核实的变更工程在决(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计入。
(三)先评审决算,后拨付工程尾款。建设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可依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但必须按合同价格的20%预留工程尾款,待建设项目决(结)算评审结论下达后再按审定结果支付。
第二章 评审依据、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等文件;
(六)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工程竣工图;
(九)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
(十)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
(十一)原报工程决(结)算书;
(十二)现场踏勘情况;
(十三)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送审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及涉及工程的各项费用评审等。
(一)工程量计算评审。
1.审查工程量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当地市场情况;
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高估冒算或漏计等现象;
3.审查工程各子项工程量的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二)定额套用评审。
1.根据工程性质,审查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送审项目内各子目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3.审查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
4.审查送审项目的累计合价计算是否正确。
(三)材料价格评审。
1.审查是否采用吉林省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当地当期材料价格;
2.审查是否通过查询造价信息、电话或网络询价以及实地市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确定材料合理市场价格,并经过本地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四)费用计取评审。
1.审查是否按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2.审查采用的计费文件是否准确,计费基数、计费费率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查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第十条 财政投资决算评审。主要包括结算工程量评审、变更评审、合同及招投标价格评审、结算价格评审等。
(一)结算相关资料符合性评审。
1.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数据是否符合规定;
2.其它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结算合格工程量评审。
1.通过现场踏查,审查原报结算工程量是否与完工工程量相符;
2.审查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三)变更评审。
1.审查变更手续是否经过审批;
2.审查变更是否经过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确定,5万元以上的变更和隐蔽工程变更是否经过建审中心现场核实;
3.审查变更价款是否合理。
(四)结算价格评审。
1.审查结算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计费规定;
2.审查结算价款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 财政建审中心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督导各中介机构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送审额在100万以内的项目为10日;
(二)送审额在100-500万元的项目为15日;
(三)送审额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为20日;
(四)送审额在2000-5000万元的项目为30日;
(五)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40日。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建审中心与项目建设单位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建审中心提交评审申请,报送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中介机构下达委托评审通知书。
(二)评审中介机构接收评审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具备评审条件的,签字并接收材料;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通知项目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
(三)评审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需要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的,应通知建审中心组织各方共同实施,形成初步评审意见报建审中心。
(四)建审中心审阅中介机构提交的初步评审意见,组织各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五)中介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存在问题及评审建议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预决(结)算的审减或审增金额,分析说明审减或审增的原因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评审任务,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审前期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论,进行预算安排、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对拒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安排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加强投资评审工作经费使用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建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察,依据要充分,设计要合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增大初设范围以外项目造成投资增加;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随意肢解项目,对回避评审、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应当自接到评审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章 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审查所需资料: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批复文件中必须有关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详细说明;
(二)工程图纸资料。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印章,图纸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提供图纸资料的电子版;
(三)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施工说明。对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做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四)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包括拟选用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五)预算编制和评审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与预算编制有关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决(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财政建审中心认可的工程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书,纸质版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电子版统一为广联达软件或求实软件编制版本;
(四)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版、技术标齐全,加盖招标代理公司及建设单位公章)、中标通知书。结算金额超过50万元未公开招标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五)合同资料。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六)工程竣工图及完工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的单位)签字盖章;
(七)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院公章和设计人员印章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批准文件,现场变更文件包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甲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公章和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的现场变更签证和批准文件,5万元以上的变更和隐蔽工程变更应有影像资料和建审中心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记录;
(八)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是否完工、验收是否合格、是否同意接收;
(九)项目评审申请承诺书;
(十)决(结)算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结论通知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结论通知3个工作日做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建审中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其不同意评审结论的原因及评审核实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公主岭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公财〔2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