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完成“三农”领域重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支持棚膜经济发展
坚持“建设‘三带’、融入长春、富民强市”发展战略,支持怀德三里堡子园区、大岭君子兰基地、永发坤圣园、范家屯恒通生态园、响水湾龙园区、环岭靠山葡萄园周边区域建设棚膜园区,打造棚膜园区发展集群。对发展集群内新建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规模化园区,在省里补助基础上市财政予以支持,标准化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贴至10元;墙体为土堆的标准化日光温室每平方米补贴至30元;墙体为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层的标准化日光温室每平方米补贴至50元。对达到国家、省、市三级建设标准的棚膜园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给予棚室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园区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省级园区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40%;国家级园区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60%。市财政列支奖补资金上限2000万元。
六个优势区域以外新建的棚膜园区按照省里补贴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1.对新建、扩建猪舍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当年存栏或出栏1000头以上,且符合环保、土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建设与养殖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给予养殖户10万元资金奖补。
2.对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当年存栏或出栏5000头以上,给予养殖户100万元资金奖补。
奖补资金上限30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支持特色农业经济发展
对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市财政列支奖补资金上限5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或成立农业公司,采用流转、入股、租赁等方式,经营本村耕地面积达到80%以上,耕种总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签订标准流转合同并在乡镇(涉农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给予村集体10万元奖励。
2.对村集体利用机动地、预留地采取“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方式特色种植,耕种面积3公顷以上,经营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村集体2万元奖励;经营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5万元奖励。
3.对村集体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整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整理并复耕1公顷以上的,给予村集体10万元奖励。
市财政列支奖励资金上限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对2020年评定为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给予5万元奖励;评定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给予2万元奖励;评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流转面积旱田稳定达到1500亩或水田1200亩以上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优先申报乡镇级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流转面积旱田稳定达到900亩或水田600亩以上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优先申报村级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对耕种300亩以上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单体贷款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原则上为本日历年度内。贴息资金使用上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项目资金。(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
被评为职业技能中级职称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用于生产经营投入、经办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贷款上限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原则上为本日历年度内。优先支持返乡“双创”人员。市财政列支贴息资金上限5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被认证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吉林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对新注册农产品品牌,采取线上销售,体验店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主体,市里通过项目支持配套设施建设;对经济效益好、服务效能佳,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资金奖补。市财政列支奖补资金上限5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支持农业企业申报龙头企业
年度被评为或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评为或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种业发展
落户公主岭的种子公司,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补。引进国际、国内50强且具有研发机构的上市种子企业,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补。市财政列支奖补资金上限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玉米食品产业发展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玉米食品加工项目,给予投资主体固定资产不超过投资额10%的资金扶持,市财政列支奖补资金上限500万元。
此条款没有覆盖的,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支撑能力强、示范引领能力好的涉农项目,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对产业融合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引领作用强的经营主体,在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
2.对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产业融合示范园或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项目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奖励。
第十四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补额度确定,根据该项奖补资金上限,按照申报时限,综合排序确定具体补贴额度。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列支。有上级部门支持的项目,优先使用上级资金。
第十六条 当年出现违纪违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处罚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不予补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主岭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公政发〔2019〕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