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办法公告

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办法公告

  按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三转”工作要求,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及《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做如下公告: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对于反映因个人利益诉求、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所引发的相关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市纪委监察局将不予受理。

  二、办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

  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后,主要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一是前期工作。包括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二是受理登记。包括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三是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信访举报:一是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二是直接核实,即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三是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四是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如下规定:

  检举、控告人享有如下权利: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88

  网络举报:gzlsjwxfs@163.com

  信函地址: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2199号市纪委信访室,邮编136100。

  来访地址: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2199号市委一楼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注:来访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附则: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

  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第五条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第六条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举报,接访人员发放来访登记表进行接谈,当面告知来访人已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来访举报办结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对立案调查的来访举报,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告知。

  第九条来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已经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来访举报处理情况,由接访人员告知来访举报办理情况,不接受电话、网络和来信查询。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来访举报的信息统一录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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