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城市管理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等;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程序、要求和申诉方式;
(四)实施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程序、时间;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局统一将执法业务科室的办事地点、投诉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政府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或现场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四)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