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6年10月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土地、房屋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地点和时间
公主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在正阳东街588号(市政府对面原公安局办公楼东侧)。自2016年10月21日起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根据不动产登记整合的进度,适时开展林权、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停止受理房屋、土地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业务系统对接调试、测试等工作。2016年10月21日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10月2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分别按照原土地和房屋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和公民可事先查询。
(五)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前,需提交档案查询。由权利人到市住建部门进行档案查询,核实房屋登记有关信息。市住建部门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
(六)由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需对原业务系统及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敬请广大市民给予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