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公 安 局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
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
通 告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实现我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研究决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且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凡是在市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向市法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市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八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公主岭电视台、市区外大屏幕、报刊、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七)旅游、度假;
(八)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九)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十)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市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八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在市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作出前,前款人员出境行为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依照该条处理。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市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市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及相关证照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市法院执行的,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十一、市法院和市公安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市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市公安局及时立案侦查,市法院及时审判。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后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