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公防指[2020]28

 

    为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根据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应对返程高峰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进一步强化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到我市的外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立即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凡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和招录、聘用非我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单位招用之日起,立即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所在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隐报的,一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口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凡拒绝配合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如发现疫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区返回我市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434-6262320 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主岭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210

  •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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