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8〕10号),执行至今已有13年。2008年制定的价格标准及服务标准,已无法满足现阶段物业公司及业主的服务需求。新的《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公主岭市物业行业,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对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我局拟将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调整的征求意见工作进行公众公示。为保证征求意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拟将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调整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项目 名称 |
调整内容 |
调整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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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调整 |
将公主岭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
现行标准 |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8〕10号),文件规定: 一级标准:0.7-1.0元/平方米·月 二级标准:0.5-0.7元/平方米·月 三级标准:0.3-0.5元/平方米·月 四级标准:0.3元/平方米·月 五级标准:0.15元/平方米·月 |
收费标准调整范围为公主岭市全市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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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标准 |
(一)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一级:1.2-1.4元/㎡(有电梯) 1.0-1.2元/㎡(无电梯) 二级:1.0-1.2元/㎡(有电梯) 0.8-1.0元/㎡(无电梯) 三级:0.8-1.0元/㎡(有电梯) 0.6-0.8元/㎡(无电梯) 四级:0.6-0.8元/㎡(有电梯) 0.4-0.6元/㎡(无电梯) 五级:0.4-0.6元/㎡(有电梯) 0.2-0.4元/㎡(无电梯) (二)别墅区和非住宅的前期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7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4-6095619
通讯地址: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180号
邮 编:13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