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道牙四线(G232)朱家屯至桑树台镇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4】101号
  3、批准时间:2024年4月26日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涉及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团山子村、苑金村、
  后高家村、柳条沟村;桑树台镇榛柴岗村、互助村、创业村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以吉林云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国道牙四线(G232)朱家屯至桑树台镇升级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团山子村、苑金村、
  后高家村、柳条沟村;桑树台镇榛柴岗村、互助村、创业村部分集体土地。
  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为48.2139公顷。其中,征收
  农民集体农用地25.036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811公顷;国有农用地1.685公顷、未利用地0.019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0.0916公顷。
  四、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期间,长春市统一公布实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实标准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国道牙四线(G232)公主岭市境内段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
  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
  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到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团山子村、苑金村、后高家村、柳条沟村;桑树台镇榛柴岗村、互助村、创业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不
  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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