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主岭至二龙湖旅游公路(公主岭至建设村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4〕203号
  批准时间:2024年8月9日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办事处靠山村;南崴子街道办事处安家窝堡村、大泉眼村;二十家子满族镇边沿村(高台子村)、二十家子村、小山村、南山村、西地村;龙山满族乡沿河村、仙山村、建设村部分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以吉林云信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公主岭至二龙湖旅游公路(公主岭至建设村段)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办事处靠山村;南崴子街道办事处安家窝堡村、大泉眼村;二十家子满族镇边沿村(高台子村)、二十家子村、小山村、南山村、西地村;龙山满族乡沿河村、仙山村、建设村部分集体土地。
  经实际调查确认,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23.6934公顷(其中耕地22.8082公顷)、未利用地0.59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5.1721公顷;将国有农用地1.5973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8.0183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9.0736公顷,用于公主岭至二龙湖旅游公路(公主岭至建设村段)项目建设。
  四、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期间,长春市统一公布实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实标准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按照《公主岭至二龙湖旅游公路(公主岭至建设村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
  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到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办事处靠山村村民委员会;南崴子街道办事处安家窝堡村、大泉眼村村民委员会;二十家子满族镇边沿村(高台子村)、二十家子村、小山村、南山村、西地村村民委员会;龙山满族乡沿河村、仙山村、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的,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初审:张成
  复审:王宝志
  终审:赵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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