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公政发〔2008〕28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秩序,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四平市政府关于公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及其他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
三、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属本乡镇、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不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市政府办公室转办。
省政府和四平市政府的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的发文,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有关对口部门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翻印或转发。
四、各部门之间、乡镇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如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五、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或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市政府。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情况,列出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受理。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因未按正常渠道报送,出现“倒流”问题而贻误工作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七、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报市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复印件。
八、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上报时要附送电子文稿并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并将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九、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要求市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市政府报“意见”,文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市政府参考还是请市政府审批。
十、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
十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应由呈报单位主要领导统一审核把关,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要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不要超过3000宇。
十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10个组成部分要求齐备。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一律左侧装订。上报公文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三、“请示”、“意见”各报5份。“报告”报10份,办理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报告报5份。
十四、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简报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备案,份数一般为10份(也可以与市政府办公室商定);未经登记备案的简报,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要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政办发〔2003〕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
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