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政办发〔2005〕29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被征用占用农村土地单位的
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现就加强我市征用、占用农村土地补偿费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征用、占用农村土地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占用农村土地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挪用。
(二)安置补助费可分别下列情况处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和规定,及时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个人。
二、农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转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帐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在会计核算上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该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以前未纳入乡镇农经站管理的补偿费也必须全部纳入乡镇农经站统一代管。
三、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
市、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业 集体经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
委办公室,市检察院,市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