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政发〔2007〕12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公主岭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此件可发至各供热经营企业)


公主岭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 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的投诉;
  (五)向市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本市供热专项规划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协议》的约定,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完好;
  (八)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九)供热设施建设必须执行环保“三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要求;
  (十)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前届经营者具有优先竞标权。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做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中供热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上报上一级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供热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集中供热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原后,返还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每年供热前向主管部门缴纳供热费总额的5%作为抵押金。经营供热期结束后,抵押金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二条 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1日止(根据特殊天气气候应该提前或延后供热期),供热企业在供热期温度达不到《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需按折旧率从供热费中提取锅炉及附属设施的折旧费,以确保供热设备维修更新。
  第三十四条 从热源点(站)外管线到楼头3米阀门井的铺设连接及维修维护,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负责。3米以内的管网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第三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收取用热单位及个人入网费的标准:
  (一)新建楼房根据《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字2003第22号)的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入网费。
  (二)在政府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改造区域内原有分散供热企业(供热站点)一律取缔,按规定并网。可用供热设施(锅炉及附属设施、锅炉房、堆煤场等)抵顶入网费,用供热设施抵顶的,原则上不再另外收取入网费。对拒不履行并网要求的,由环保、技术监督、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本供热区域内涉及到的二次供水暂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负责,待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完成后,全部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实行统一供水。
  第三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如电厂建成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需向电厂购买热源,原供热站无偿转为换热站。
  第三十九条 城区原有分散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取缔,强制并网。
  (一)供热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排放标准的或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善的;
  (二)锅炉达不到技术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或已达报废期限的;
  (三)供热设施属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四)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的;
  (五)单体供热设施供热面积低于30万平方米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供热活动的单位和供热项目。特殊原因需要供热的,另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主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政办发〔2005〕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各建制镇参照执行。

 

主题词:公用事业 供热 管理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
    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
    党派。省、四平驻岭各单位。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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