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土地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以问题为导向、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维护稳定,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有房屋产权证书无土地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2016年10月21日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房屋坐落的宗地有国有土地审批文件且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用地的,由用地单位牵头,提供相关资料,按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投影面积)分摊土地到户后,按审批用途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追缴;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且涉及房屋交易的,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和商业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发〔20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坐落的宗地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土地权属无争议且为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牵头,收集相关资料,按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投影面积)分摊土地到户,按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依据房产证确定的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交易时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和商业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宗地相关情况转交国土监察部门,对用地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房屋坐落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报相关部门单独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三)上述情况用地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或用地单位拒不配合办理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收集资料,公告后,按前款处理。
(四)无籍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参照前三款执行。
二、关于有房屋产权证书无土地权属证书单体私宅的不动产登记
凡有划拨土地审批手续且产权没有转移的,依据审批文件确定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时按相关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产权已发生转移、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无土地审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地上建筑物不合法等“有地无房”的不动产登记
先登记权属来源合法的土地,待房屋手续合法后再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超占用地面积的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坐落的宗地实际用地面积和用地审批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少不补,多要处”的原则办理,土地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报国土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督促其补办用地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房屋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根据用地性质予以办理,但仅限于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分层、套的房屋,不包括自建房(整栋、分层、套);部分房屋尚在原用地单位名下,现原用地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由规划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依据规划部门确认的用途办理房屋或土地的用途改变审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重新出具房屋平面图的,由用户委托测绘中介出具。
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今后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