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17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调整《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5〕4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持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