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公主岭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预报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监督检查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邻市、省(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10 火山事件应急
11 附 则
11.1 奖励与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 “以上”、“ 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
11.4 预案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救灾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公主岭市地震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共同抗击地震灾害。同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全市人民共同抗击地震灾害,发挥驻岭部队、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抗击地震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以及省内、邻省区
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公主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是我市抗击地震灾害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市长
副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科技局局长
市人武部副部长
成 员 单 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广电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电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工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价监局、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铁路公主岭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公主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在地震灾区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现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及属地抽调。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一般是7.0级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一般是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一般是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一般是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情况需要,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 监测预报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科技局应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市科技局根据省地震局确认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立即上报市政府,对于市内发生的2.0级以上地震或者毗邻地区发生的4.0级以上地震,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灾情信息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民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灾情严重的要上报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当地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矿业、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请省地震局专家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将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省内(外)专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将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队伍、装备、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市民政、教育、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科技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收集灾情信息,上报省、市政府。
(2)市工信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驻岭部队及公安(含消防)、卫生、安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集结专业救援和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装备、器材和运输保障准备。
6.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6.1.3 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科技局或灾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实施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及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求设立相关工作组,主要包括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1)派遣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岭部队派遣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派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伤员转移救治,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9)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岭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和应急宣传等工作。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持事项的建议。
6.3 一般地震灾害
6.3.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应急宣传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6.3.2 市政府应急处置
市政府根据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非灾地区开展支援;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持事项的建议。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省直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直各相关部门、驻岭部队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开展抢险救援培训工作,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指导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8.2 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工信、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储备,支持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对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化训练设施建设和日常专业化训练提供物资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达到较高级别的地震灾害,要积极申请上级财政的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及民政、规划、建设、教育、地震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口数量及密度分布,科学规划避难场所,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气象部门加快推进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改、电力等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抗震设防、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科技局以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8.7 监督检查
由市科技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发改局、民政局、安监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卫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科技局要及时向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汇报,会同专家展开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有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 邻市、省(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省内其他市、邻省区(辽蒙)发生破坏性地震,在我市境内造成灾害时,按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受灾省请求,经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应支援行动。
10 火山事件应急
当辖区内出现火山喷发或者出现多种临喷异常现象,上报省地震局及省政府,启动《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执行火山灾害预案程序和内容。
11 附 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 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深源地震”:震源深度大于300公里的地震。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废止。
附件: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与调用方案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武装部牵头,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驻岭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
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局牵头,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局、铁路公主岭站、中国人民银行公主岭市支行、市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人防工程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消防大队、中国人民银行公主岭市分行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文广新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和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广电局、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市科技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附件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与调用方案
调动梯队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搜救队伍 |
本地地震专业救援队; 本地公安消防部队; 本地驻军、武警; 社区志愿者队伍 |
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武警吉林省总队应急救援队; 解放军应急救援队; 本省专业矿山救护队; 本省非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
国家地震救援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邻省公安消防部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本地县(市)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专业工程抢险队伍 |
省内非灾区交通运输、水利、电 |
邻省相关专业工程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本地公安消防部队 |
省内非灾区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本地急救医疗队伍 |
本省非灾区医疗救护队伍;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救护队伍; |
邻省和军队医疗队伍;邻省红十字应急医疗队伍 |
现场地震工作队伍 |
由县(市)地震工作部门牵头组织的现场工作队 |
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本省非灾区市(州)地震部门现场工作队 |
中国地震局现场工作队;邻省地震局现场工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市、县(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本省非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邻省建筑安全鉴定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