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计划
(2019-2020年)
按照《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补齐我市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解决污水直排、雨污错接混接、溢流污染等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市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和处理效能,结合《公主岭市排水工程(污水)专项规划》和《公主岭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立足服务民生,加快补齐短板,促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助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补齐短板,保障民生。在全面排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基础上,加快设施建设和改造,彻底解决污水直排、老旧城区污水横流、水体黑臭等问题,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效能,提升优质生态产品提供能力。
2.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以污水处理系统服务片区(含水体)为单元,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河道、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优化城市地表水体水位协调,强化管网改造建设用地、资金等保障,逐步推进“厂网一体化”。
3.公众参与,共治共享。积极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向水体、雨水收集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及沿东辽河流域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基本实现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城市和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完成市污水厂扩容建设,工业集中区污水厂建设和6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44公里雨污分流改造和内河治理工程,辽河流域内重点城镇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切实解决重点建制镇、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镇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对建成区各类市政排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进行排查,同步摸清经营性排水、个人排水接入、污雨水混接错接等情况。稳步推进居民小区及公共建筑单位内部管网排查,在2019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污水收集系统排查工作。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GIS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管径、标高、材质、厂站规模、设备配置等基本属性数据,并结合设施建设、运行、养护、检测、治理以及重点管理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接入情况等信息及时更新,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供数据支撑。此项工作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二)加快设施改造与建设
1.加强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建设,消除未覆盖空白区。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淤积管道清淤。全面推进市政雨污水管道混接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接改造,将混接、错接的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加快新建、扩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以适度分散、方便再生利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对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2.削减雨天面源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底前完成44公里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方,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合流制污水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3.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使用再生水,节约水资源。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施节水减排,减少污水排放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4.妥善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安全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城镇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强化专业化运营维护
1.健全管网运维管理长效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检测评估长效机制。分批、分期完成全部污水收集管网、泵站等设施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对于排查发现的无主管段或设施,应在恢复和保障功能的同时,稳步推进权属移交工作。全面推进以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联动“厂网一体”的方式运营维护管网,从运营机制上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严厉打击破坏排水设施和私接混接等违法行为。强化执法检查,杜绝私自接入排水管网情况发生。对未经允许接入造成雨污水混接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入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名称、接入口位置及主要排放污染物信息应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相关信息应当实现部门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
(四)强化排水接入管理
1.加强排水设计方案审查。对需要与城镇排水(雨水、污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优化污水接入管理和服务。市政排水设施建设时,对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筑小区(含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公建)生活污水进行接入。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小区楼宇、内部和公建设施实现雨污分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源头削减径流。强化经营性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管理,杜绝沿街经营性排水单位和个人污水直接排入雨水收集口。结合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主动服务,严格执法,确保污水有序接入污水管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未取得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下,已经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工业企业排水户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单位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依法约定委托服务事项,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工业企业排水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经处理后达到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标准的垃圾渗滤液可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消纳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稳步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清退,已建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要于 2019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要逐步退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杜绝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和无法被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有效去除特征污染因子的工业废水纳管排污。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集中区配合)
规范工业废水纳管排放管理,对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排水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评估,将排查评估情况汇总并建立工业排水户档案。对经评估分析认定不能达到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相关要求的工业排水户,应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健全高效执法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工业排水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集中区配合)
(五)完成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
在认真分析每个重点建制镇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居民生活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建制镇的地形地貌、排水方式及去向等特点,坚持“站网并举”的原则,结合常住人口数量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量,合理设计处理规模、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实施6个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重点建制镇,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镇区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对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落实好主体责任。紧盯目标、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把准关键环节和关键主体,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等方式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2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规划统筹
依法制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从“厂网河/湖一体”的系统角度出发,以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功能优化为总体目标,以科学识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核心问题为基本前提,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确保设施运维费用,特别是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维修经费以及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支持采用“厂网一体”“厂网河/湖一体”的 PPP 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用地保障
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中村、老旧城区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妥善做好违章建筑拆除和拆迁工作,强化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五)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置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绿色通道,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强化排水接入服务,提高公众满意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监督检查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强化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参与)
(七)鼓励公众参与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专业维护运营单位通过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污水直排、排水接入服务等问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管网等设施,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的治理氛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区各街道参与)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