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等规范性文件,为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吉林省文件精神,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渠道狭窄和投资瓶颈制约问题,为棚户区改造注入活力、增强动力,确保棚户区改造扎实推进,把民生实事办好,助推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棚户区改造结合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扎实推进。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充分引入民间资本,有效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不断推动棚户区改造深入进行。
(三)坚持规划引领、完善配套原则。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科学组织好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原则。立足长远,面对当前,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优化城镇环境。
三、适用范围
在公主岭市城市总体规划框架范围内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的所有地块和项目。
四、政策支持
(一)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一视同仁,执行国家和吉林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相关部门大力提供“放、管、服”改革服务,为办理相关手续打通绿色通道。
(三)对列入省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并符合《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土地挂牌出让挂牌时不高于周边市场时点价格(与非棚改地块出让土地价格相同)。
五、运作方式
(一)以市住建部门作为招标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民间资本方。中标方民间资本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投资,协助办理中标棚改地块的前期手续,协助征收部门完成拆迁安置及补偿,负责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二)市区内棚改地块中标民间资本与招标人(市区以外的棚改地块中标民间资本与当地政府)签订《棚户区开发合作协议书》,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协议的要求具体参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中标民间资本按照征收补偿成本测算金额,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汇入棚改地块征收部门指定账户。
(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结束后,根据程序进入土地评估成本、收储、招拍挂环节。除列入省级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回迁房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用地情况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的开发企业。
(四)中标民间资本投入的征收补偿等相关资金,在财政收取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棚户区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返还。
(五)中标民间资本受让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开发地块后,对其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六、总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是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为此,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牢牢抓在手上,确保抓出实效。
(二)要履职尽责。市发改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引入民间资本的招标投标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保证棚户区改造引入民间资本的土地支撑;市住建部门要依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并协调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引入民间资本的招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提供有力支持。
(三)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立即行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不推诿、不等不靠,按阶段、按步骤及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四)要严肃执纪。各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在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严格追责问责,绝不手软。
(五)要优化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