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018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

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2043号)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公政函2020221)要求,决定在岭东街道、环岭街道(涉农街道)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政府主导下,规范有序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合理有效分离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层级时限。进一步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服务职责,实现权责相对统一,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下放到试点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工作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将试点街道的审批权限与创新机制体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收入核算办法等,指导和监督试点街道实施。

2.编制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3.研究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问题。

4.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

5.检查试点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行为。

6.负责市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及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7.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解答及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工作。

8.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二)试点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1.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公开公示、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同步更新完善民政救助平台数据,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2.负责数据统计报送、档案管理、核对档案建立、近亲属备案等工作。

3.指导村(社区)协助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4.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答,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及信访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5.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需求、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6.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协助试点街道做好申请受理、收集、整理等相关信息资料。

2.协助、会同试点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走访、邻里访问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3.做好困难群众急难需求的主动发现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帮办服务。

4.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社会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试点街道。

5.协助试点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公示。

6.协助试点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信访等相关工作。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规范救助申请。

1.申请人按现行政策向试点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家属、村(社区)代为申请。

2.申请时应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自愿接受并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对机构核查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3.受理机构严格落实“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试点街道坚决杜绝将救助受理权限下放至村(社区)。

4.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申办流程,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救助时,受理工作人员在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前提下,不得根据申报材料直接判断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原则上“凡进必核”,因特殊情况需先行救助后进行备案的,可先行救助,次月参加核对。对隐瞒家庭情况,未诚信申报的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

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民政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并建立台账。

(二)强化信息核对。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授权程序后,试点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向市级核对中心提出核对需求。

2.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按规定定期通过省级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比对,必要时可扩大比对范围。

3.试点街道经办机构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4.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试点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补正相关材料。

(三)优化审批程序。

1.试点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核查申请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试点街道入户率要求达到100%

2.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可组织开展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政策可适当延长。

4.试点街道根据以上审核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在试点街道公示板、村(社区)公示板等地进行公示。

(四)落实按户施保。城乡低保家庭原则上按户施保,按户核算收入,绝不允许选择性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扣减后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两倍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和重残人员按照单人施保政策纳入保障范围。

(五)加强动态管理。试点街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类别(ABC类)及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复核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保人员全面复查,并根据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变更、停保、注销等业务。

(六)强化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一户一档”,特困人员“一人一档”,归档包括申请书、审批表、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档案由试点街道保管。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吉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致。

(七)完善系统操作。试点街道要及时在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录入、审批等相关业务,每月19日前,试点街道完成救助系统内社会救助对象审批、变更业务;每月9日前,试点街道完成系统内待核对数据的录入,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适时适当调整时间节点,按规定时间内发放救助资金。

(八)健全信访机制。市级建立信访举报电话、微信平台,通过电话、微信平台或直接越级上访的,市级将上访情况反馈给试点街道。试点街道接到上访件时,及时妥善处理,原则上将处理结果在7日内用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处理结果转告上访人,并不定期向所属试点街道进行通报。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1日—1115日)。市民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市、试点街道两级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对试点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二)审批权限移交阶段。(1116日至1130日)。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完成对岭东街道、环岭街道(涉农街道)两个试点单位审核、审批授权工作,移交审批权限。从11月起,社会救助审批由试点街道负责。

(三)总结验收阶段(121日至1231日)。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后,岭东街道、环岭街道(涉农街道)两个试点单位要及时梳理本辖区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建议,对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认真总结,对运行效果进行全方位验收,形成报告,于1220日前报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街道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精心组织落实,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逐级压实责任。市民政局在试点初期,要组织试点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试点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规范有序运行。试点街道要注重充分调动发挥好村(社区)作用,使其协助开展好救助审核、审批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在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及时、足额的向试点街道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为完善试点单位配套的救助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大对试点街道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机制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对搞关系保、人情保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干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秩序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监管力度。市民政局将对试点街道社会救助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错保、漏保、动态调整不及时、救助资金追缴不及时的(1个月内)等违背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定期将抽查结果向所属的试点街道进行通报,并要求其纠正。

  • ( 责任编辑: )

    最佳分辨率 : 1920*1080 1440*900 1366*768

    主办单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2199号

    邮编:136100  联系电话:0434-6561660  传真:0434-6223110  标识码:2203810013

    电子邮箱:gongzhulingshi@126.com  吉ICP备2021004311号  吉公网安备 22038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