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人组办字〔2025〕4 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各开发区党工委:
《公主岭市人才(青年)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公主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公主岭市人才(青年)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青年)公寓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青年)公寓是我市为人才(青年)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现有住房 90 套,其中 2 居室 78套,4 居室 12 套。
第二章 住用对象
第三条 为公主岭市域外引进到公主岭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及 35 周岁以下青年干部人才,且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在市内无自有住房的,提供免费入住服务。
1.经省、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省域拔尖人才(D 类)和青年后备型人才(E 类)或相当于该层次及以上资格条件的人才。
2.通过项目合作、科技合作、对口交流等方式,来到我市服务重点项目、科研攻关的人才(青年)。
3.域外赴我市挂职锻炼、交流学习的干部人才。
4.在我市各类人才招聘公告中规定提供免费入住政策的引进人才。
5.在我市有求职意愿、创业和实习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是指毕业不满 3 年(含 3 年)且在公主岭市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已享受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
6.机关、企事业单位 35 周岁以下青年干部人才经所在单位认定,存在实际困难且在全市人才数据库中登记备案的人才。
第三章 住用及退出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一)人才(青年)公寓住用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企业和自主创业人才申请入住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 经用人单位核实后,由本人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汇总情况提出集体申请。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青年)公寓准住证明》。申请人凭《人才(青年)公寓准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市住建局保障办签订入住协议,登记入住。
第七条 人才(青年)公寓住用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按 10%的入住比例预留机动用房,根据人才(青年)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同等条件下,高层次科技研发人才、退役军人、乡镇街道青年干部优先入住。
第八条 住用人申请退出人才(青年)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期退住
(一)市住建局保障办提前 3 个月提醒住用人公寓到期时间;
(二)住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人才(青年)公寓相关费用,确保无拖欠,并将个人物品搬离人才(青年)公寓;
(三)住用人到市住建局保障办办理退住手续,终止住用关系;
(四)市住建局保障办对腾退公寓进行清点结算。若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住用人应修复或赔偿。
2.中途退住
(一)住用人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缘由;
(二)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转交市住建局保障办为承住人办理退住手续,终止住用关系;
(三)住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人才(青年)公寓相关费用,确保无拖欠,并将个人物品搬离人才(青年)公寓;
(四)市住建局保障办对腾退公寓进行清点结算。若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住用人应修复或赔偿。
(五)人才引进人员服务期内以任何形式离职,一律视为违约,相关条款按服务期协议书执行。
市住建局保障办实时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通报公寓退住情况,便于合理分配公寓房间。
第四章 人才(青年)公寓管理
第九条 人才(青年)公寓住用人与市住建局保障办按照规定签订《住用协议》。合同期满后,住用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第十条 除引进公告承诺免费住用期限外,人才(青年)公寓最长住用期限为 3 年(第三条第二类人员可视项目及科研情况,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审核同意后,适当放宽),且只允许申请一次。因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入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住用的,应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电热气等费用由住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青年)公寓只由本单位人才及其家属住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住用条件,严格把关,接受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监督。
第十二条 人才(青年)公寓住用人在住用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入住,收回住房:
(一)住用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住用期满,但不主动退房的;
(三)调离或自动离职 3 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四)辞职、被辞退离职满一个月的;
(五)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人才(青年)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使用他人姓名顶替入住或挪作他用、长期闲置的;
(九)其他违反住用协议规定的。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人才(青年)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在公主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公主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青年)公寓的使用、运营管理、综合服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入住或调整、退住公寓申请的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对求职、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负责:提醒并按期收回申请人住房,对公寓腾退情况进行核实并清点结算;申请人在公主岭市区内住房情况的确认;人才(青年)公寓维修维护和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办法中如遇与上级有关政策矛盾事项,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超期的住用对象或不符合入住条件人员需在本办法发布之日 3 个月后腾退住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公寓住用申请表
初审:郑天强
复审:王小影
终审:骆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