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 |
B级 |
C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A1 |
B1 |
C1.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
市教育局、 市委组织部 |
B2 |
C2.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学前教育工作专班,坚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作用明显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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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B3 |
C3.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
市教育局 |
C4.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和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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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C5.根据人口增长和分布情况合理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并逐年落实到位;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规划、在建、在用幼儿园周边环境符合要求 |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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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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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C7.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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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管理规范 |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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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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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C10.公办园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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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C11.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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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落实公办幼儿园(含企事业单位办园)省定生均经费标准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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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扶持政策和补助标准,并得到落实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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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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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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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B8 园率 |
C16.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县域内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 |
市教育局 |
B9 |
C17.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0%以上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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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C18.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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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B11 |
C19.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省定标准;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
B12 |
C20.幼儿园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 |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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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C21.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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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
C22.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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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
C23.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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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B16 |
C24.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
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
B17 |
C2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
市教育局 |
说明:A3普及普惠项的所有内容为一票否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