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工作意见

  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主岭市规划局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主岭市信访局

  公主岭市监察局

  公主岭市公安局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公人社联字[2013]1号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几点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市委和市政府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也是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重要信访问题。过去几年,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了很多工作,很有效果。但是,随着全市城镇化建设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新的建设工程不断开工,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为进一步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9]10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存储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承诺书,到市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银行收款凭证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金存储和退还,保证金启用和调增调减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均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09]10号文件规定。

  二、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9]10号),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设总承包企业负责参加建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总承包企业组织履行发放工资手续并把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工程承包双方出现工程合同纠纷,应通过司法机构裁决;工程承包双方出现工程质量纠纷,应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裁决。出现上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受影响和牵连,建设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承担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同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工资支付强制执行制度。建设总承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情况和情节,批准诉讼费用或减或缓或免。对于事实清楚、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2号)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向建设施工企业发出工资支付令。

  四、建立行政监察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联发[2012]3号)精神,对恶意欠薪的案件即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市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市公安机关及时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有不良记录承建单位退出建筑市场制度。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承建单位,依据事实,经市人社、住建等部门共同认定,报主管住建工作的市领导审定批准,给予一年、两年或三年的取消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资质的处理。

  六、完善责任分工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9]10号),完善责任分工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具体要求是: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开工建设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查处。市住建部门批准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开工建设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市住建部门负责查处。没有存储工资保证金、未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建设手续不健全的开工建设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共同受理和解决。隶属于各开发区管辖的建设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各开发区受理和解决。

  重大或复杂的拖欠工资案件,市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构召开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七、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市人社、住建和信访等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立案要及时,受理要及时,转办要及时,要限定期限解决。在案件投诉当日,相关部门要向投诉人交待清楚立案和办案主体。对于拖延或交待不清楚的,市监察局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应该受理工资拖欠案件的受理部门或涉事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认真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受理部门或涉事单位推诿、拖延解决拖欠工资案件的,市监察局严肃追究办案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工作意见和要求,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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