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解读《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13年3月25日印发,《意见》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目标、工程管理、资金筹集使用、水质检测及水源保护、供电保障、水价收费、用地政策和加强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形成的?

  答: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农村人口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及“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水利部文件要求,各地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机制”建设,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提供专业的服务,要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质检测中心;进一步推动建立项目建设法人、工程专管机构、水价和水费补贴机制、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室(中心)、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工作;2013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国务院文件提出,要加强工程运行管理,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健全县级供水技术服务体系,确保工程长效和持续运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省要解决55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已建的供水工程进行改造、提高,使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得到完善和提高,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三,如何规范工程建设及工程运行管理?

  答: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村屯。二是精心做好单项工程设计方案。积极采用新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中,尽量利用现有水源,延伸供水管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集中连片的供水工程。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四制”管理,并建设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其他工程以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管理。施工单位选择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通过招标进行。加强工程监理,接受用水户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项目安排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工程运行管理。供水单位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管理人员要有业务培训证和身体健康证,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供水价格、水费的征收及使用、水质监测成果、工程维修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工程专管机构,组建用水户协会,与受益村共同对工程进行管理。可以采取租赁、承包或产权转让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四、如何筹集资金及规范资金的使用?

  答:一是资金筹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此外,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二是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要求,前期工作经费的绝大部分应由县(市、区)使用,长白山管委会提取的前期工作经费全部由自己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由省级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并在2013年度下发执行。三是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全省要以县为单位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维修养护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县(市、区)级财政投入和水费收入。从现在开始,县级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从确保工程正常维护和良性运行的需要出发,必须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维修养护基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可跨年使用。省财政、水利、物价等部门还将在2013年内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工程管理机构。《意见》提出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以县为单位建立,按规定核定全额预算内事业人员编制,其编制可在县(市、区)事业单位内部调剂,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水利厅要向省编办上报全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及经费落实请示,由省编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在全省执行。力争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公益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业化维修养护服务机构全部建立起来。五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应设置专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五、如何确保农村饮水质量?

  答:一是要建立水质管理体系。以县为单位建立水质检测中心,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建设水质化验室。水质检测工作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县(市、区)的水质检测工作得到加强和完善,真正实现水厂自检、县域巡检、卫生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管理体系。此项工作需水利部启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时,逐年加以完善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水源保护。县级政府要尽快合理划定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设置围栏、保护标志和水源巡视等措施,加强水源地的管护。要按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的函》(吉环函〔2012〕188号)规定,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县级环保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三是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全省县级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已基本建立,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应急预案和措施。乡级农村供水应急机制要全面开展,建设备用水源、做好生活应急用水储备、建立储备水的管理、运输、分配等制度方案。进一步完善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复核基础数据库,试行网络办公,加强系统安全防护。

  六、如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保障?

  答: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对已建、拟建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没有专用电源的工程数量、需要配备的电力设施等情况送交当地电力部门并与电力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合作,确保将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纳入当地“十二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供水用电价格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的复函》(吉省价格函〔2012〕335号)要求,电价水平按0.5424元每千瓦时执行。

  七、农村饮水如何收费?

  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所有用水户都要安装水表,切实达到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通过对已建工程的调查和测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实施水价两部制核算机制,即固定费用(包括折旧、大修理等费用)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运行维护费用按实际供水量核算,但平均价格应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如有水价偏高的,根据水费财政补贴制度,由维修养护基金给予支付。强化水费征收管理使用,水价、水费征收办法、管理使用情况等,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享有那些优惠税费政策?

  答:一是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安全工程而承受土地权免征契税;二是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承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费等,可作为地方政府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自筹资金来源,统筹用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七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以减轻农民负担,降低运营费用。县(市、区)水利部门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合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使用有那些政策?

  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要求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应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二是各地要结合新一轮规划修编,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尽量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的潜力,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四是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不实行征收的,必须就用地补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补充耕地。五是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六是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按规定缴纳。七是饮水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同地同价,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占用集体土地的,要进行合理补偿,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八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制定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的指导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抓好落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九是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提前提出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好各项目资金;要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工作。另外,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对已建工程的占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配合国土、住建等部门,逐项工程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做到产权明晰。

  十、如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答:一是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密切部门合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政府、村委会负责动员、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三是加强宣传。省内主流媒体要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宣传,要达到使农村群众主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吉林,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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