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4年6月13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4日印发全省。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方针政策,突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就加快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原则、方式路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基本原则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竞争、分类指导、优化服务、有效监管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确保民间资本能够积极、顺畅、高效、规范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并正确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方式路径
(一)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投融资模式,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对接。
(二)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在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三)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政策制度
(一)严格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大力推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平等对待民间资本,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认真落实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按照补偿合理成本、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价费调整机制和联动机制。
(三)认真执行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社会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
四、保障措施
分别从落实政府责任、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监管服务、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与监管。
为顺利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意见》还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加大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推进这项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方案,并及时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