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公主岭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吉环函〔2021〕285号),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公主岭市中心城区城市规模及用地情况变化较大,原有标准已无法适应最新区划要求,需要对原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定。
二、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标准》(GB9660-88)。
7.《吉林省公主岭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三、重点内容
遵循“相同区划单元集中连片,便于区域管理、宏观控制”的调整原则,从噪声管控角度出发,进行区划单元及声源模块的拟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要求“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城市规划区面积”,划定公主岭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故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范围为《吉林省公主岭市总体规划(2010-2030)》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军用机场,东、南紧邻102国道,西至南崴子村,面积47.45平方公里。调整后的声环境功能区与总体规划相匹配,利于城市进一步管理和发展,结果如下。
一类区:划定一类功能区斑块6块,功能区面积27.88平方公里,占区域面积58.76%。二类区:划定二类功能区斑块3块,功能区面积1.23平方公里,占区域面积2.59%。三类区:划定三类功能区斑块4处,功能区面积15.21平方公里,占区域面积32.05%。四类区:划定四类功能区,面积0.64平方公里,占区域面积1.35%。特殊区域:划定特殊区域一处,功能区面积2.49平方公里,占区域面积5.25%。
四、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划适用于吉林省公主岭市中心城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