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2011年公主岭市政府制定的《公主岭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11〕3号)文件,于2022年12月废止。经市政府党组会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长春市文件,因长春市文件是单建制规定,无法将被征地农民缴费政府补贴资金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省人社厅要求,长春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文件部分不再适用,为确保失地农民政策的有效衔接及征地手续的办理,起草了《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
(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此次政策出台既是落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衔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应农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举措,旨在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失地不失保障”。
二、政策内容
(一)政策核心
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补贴到户、落实到人,政府补贴用于参保缴费,先参保后享受。
(二)保障对象认定标准
1.适用范围: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准,具有本市(公主岭市)户籍,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或土地承包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延长承包期的。
特殊情形。对于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失踪和服刑人员,在征地时无法办理参保缴费补贴手续,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社会保障身份发生变化时,再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2.排除情形:发生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中不满16周岁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在发布土地预公告之前,户籍已迁出本市的、被征地农民已经享受一次失地保险缴费补贴了,再次被征地的不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与方式
1.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1000元档,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一次性补贴15年共15000元。
2.补贴方式。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没有领取待遇,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缴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计入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府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将缴费补贴转入个人账户的,将缴费补贴发放到个人,发放途径是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1.筹资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纳入土地收储成本,计入征地社保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行全链条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定期对账和稽核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3.特殊情形处理: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失踪和服刑人员保留保障身份,暂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社会保障身份恢复后享受补贴。
(五)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机制。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和履行征地备案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建立基金财政专户,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将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土地收储成本中。配合财政、人社、社保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被征地农民信息核准、参保和报批手续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和待遇发放,对补贴资金的核收、管理、使用,出具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凭证等;
乡镇(涉农街道)及村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格的初审、复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予以公示,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政策亮点
(一)优化参保模式。将原“单建制”调整为“双建制”,由单独的失地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保障更稳定。
(二)覆盖范围拓展。将原全部或大部分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调整为不受失地比例限制,实行失地就享受补贴政策,保障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四、政策咨询渠道
如需了解详细政策,可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市财政局社保科、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科,或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涉农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
联系人:张鸿昊 17543064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