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委厅机关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的回复工作,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质量,依据有关规定,吉林省纪委监察厅近日出台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回复工作办法》。《办法》从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工作程序、责任追究等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应出具正式咨询函及涉及咨询内容的书面材料。委厅机关办理回复工作,要按照咨询内容,由相关各职能室分别承办:涉及信访举报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内容,由信访室或委厅机关有关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或案件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定性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由纠风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执法监察事项的,由执法监察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的,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咨询的,由政策法规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其他业务问题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室提出回复意见。 《办法》规定,承办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的咨询问题,并对咨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提出书面回复意见。一般性问题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回复意见,经委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的相关问题。正式回复意见,应在收到咨询(征求)意见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函复,或分别以省纪委或省监察厅名义函复。特殊情况,按照委厅领导意见办理。承办室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妥善保管。 《办法》强调,承办室及承办人要严格执行办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程序或不负责任进行回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纪委法规室) |
《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问题,应出具正式咨询函及涉及咨询内容的书面材料。委厅机关办理回复工作,要按照咨询内容,由相关各职能室分别承办:涉及信访举报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和内容,由信访室或委厅机关有关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或案件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案件定性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由党风廉政建设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的,由纠风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执法监察事项的,由执法监察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干部管理工作方面的,由干部管理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咨询的,由政策法规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由办公厅和监察综合室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其他业务问题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室提出回复意见。 《办法》规定,承办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的咨询问题,并对咨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提出书面回复意见。一般性问题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回复意见,经委厅主要领导审定,或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咨询的相关问题。正式回复意见,应在收到咨询(征求)意见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函复,或分别以省纪委或省监察厅名义函复。特殊情况,按照委厅领导意见办理。承办室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妥善保管。 《办法》强调,承办室及承办人要严格执行办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程序或不负责任进行回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纪委法规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