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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告知书

[来源: | 作者: | 2018-01-03 15:46:00 ] 【  

请认真阅读此告知书内容,未按告知事项办理者,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1、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委提交相关文书。

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如有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单位还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未出示授权委托书者,除对方当事人允许外,一律不得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双方当事人如有证人出庭作证或进行旁听,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到仲裁委提交证人出庭申请或旁听申请,并写明出庭证人或旁听人员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所要证明的内容(证人填写)。逾期不接受审查者,当庭不得出庭作证或进行旁听。

6、请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提前10分钟进入仲裁庭,进行庭前准备仲裁开庭时间为上午           点准时进行,如未按时或缺席,不影响仲裁庭正常庭审程序进行。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西公主大街162号(岭西市场左10米门洞内)。

 

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咨询电话:0434-6215580   



履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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