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监管对象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二)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账;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备案并按要求演练;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
(六)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组织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专项检查;
(二)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三)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
四、监管措施
(一)听取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资料,并取得复印件。
(三)检查经营(储存)场所,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中介机构或专家不得少于2人;
(三)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六)下发整改意见;
(七)督查落实整改;
(八)定期组织复查工作;
(九)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违规处理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