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表时间:2018-08-24 12:39:00 | 来源:
部门(单位):公主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监管对象
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1. 资格审核、申请受理。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条件。
2. 销售期管理。检查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是否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是否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3. 经营期结束后管理。检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三、监管方式
1.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 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4. 按计划组织开展稽查;
5. 对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管措施
1. 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2. 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家检查。
五、监管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采用“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3. 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中介机构或专家不得少于2人;
4.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 下发整改意见;
6. 督促整改落实;
7. 整改完成后组织进行复查。
六、违规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物品;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