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建设占用耕地
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1.改变以往粗放式占用耕地、浪费耕地表土资源的观念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表土资源作为占用耕地应承担的义务。
2.充分把耕地表土资源利用到土地复垦、整治、开发项目中,建立表土剥离、储运、利用等有效的连接体系和运行模式。
3.提高表土剥离、管护的技术水平,提高表土再利用和持续转化的能力,增强新增耕地的稳定性。
三、工作职责分工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涉农街道、开发区)分工负责实施。
市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统筹管理,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内的批次用地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利用具体的实施工作,全程监督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已编制的表土剥离方案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对辖区内耕地表土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全过程监管,并保管监管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落实专人负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年度利用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壤剥离年度利用计划,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耕地开垦、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五、表土剥离范围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应当进行剥离。要加强对黑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剥离:
(一)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
(二)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
(三)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1亩,无法实施剥离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且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并已依法查处的;
(五)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六)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
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1.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2.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3.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
4.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可以委托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组织专家编制。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
七、耕作层表土剥离实施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涉农街道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并确定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
(三)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在使用土地前实施。
耕作层土壤剥离应当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八、表土剥离验收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及临时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由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专家进行,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按照已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实施方案进行。
九、剥离耕作层土壤管护利用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涉农街道进行利用。
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自行利用。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交市政府,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涉农街道进行利用。
耕作层土壤利用责任主体应妥善留存、保管耕作层土壤利用相关资料。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利用应综合考虑存储、管护、运输等因素,做到剥离和利用紧密衔接。鼓励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
非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可以无偿或按照成本价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耕地保护和建设。
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涉农街道应当协助采取无偿提供耕作层土壤等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对耕地进行改良培肥。
对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的信息及时上省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剥离耕作层土壤信息,推动剥离耕作层土壤有效利用。
十、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
剥离的表土短期内无法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将其运至临时存放场地集中存储,临时堆放点由市政府统一设置。
设置临时堆放点,应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成本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
存储的耕作层土壤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存储期限超过1年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十一、经费保障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所需下列经费,应列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投资预算:
(一)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土壤调查费用;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费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费用;
(四)将耕作层土壤运至存储地点或直接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管护费用;
(六)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费用。
下列经费由各开发区或属地乡镇、涉农街道请示市政府保障:
(一)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费;
(二)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项目地点的费用。
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土壤使用方承担。
十二、奖惩措施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公主岭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或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剥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十三、其他
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自然资文〔2021〕377号)同时废止。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7号)和此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完成“招拍挂”或划拨等供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