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环办字20247号)的工作要求,明确公主岭市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职责分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13)《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主岭市境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本市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应对工作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负责,必要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参与协调和支持。

  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及核与辐射等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7.造成跨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衔接说明

  若公主岭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尚未达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时,主要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以便于分局派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支援与指导,并提前做好预警准备。若发生的事件升级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该及时上报分局,由分局启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应急救援机构转而协助分局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若发生的事件升级到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局应该及时上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启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分局的应急救援机构转而协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工作机构及职责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设立生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具体职责为:综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本辖区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获取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市级成员单位公主岭市委宣传部、公主岭市发改委、公主岭市公安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公主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公主岭市水利局、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公主岭市卫健局等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分局负责应急值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研判、信息报送、应对等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或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总体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由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业务领域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在应急期间,提供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审核上报市政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有关重要报告、讲话等文件。

  2.2现场指挥机构

  分局生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消除污染危害。

  2.2.1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负责分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环境预警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全市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监督检查;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意见建议;

  (4)迅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应急队伍及时采取措施减小环境危害;

  (5)负责环境应急队伍与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负责全市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管理;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

  2.3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由应急综合协调组、应急现场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舆情宣传组等组成。

  2.3.1 应急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影响程度,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调度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对处置进展情况,负责突发信息报送工作;牵头组织事故处置的研判与会商;协调有关单位,调度应急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赶赴事发地现场。

  2.3.2应急现场调查处置组

  主要职责:分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肇事单位、污染物性质、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以及影响范围等,参与事故处置的研判;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建议;依据相关环境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肇事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2.3.3 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监测规范,编制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参与事故处置的研判;负责现场监测结果的分析,编制监测结果报告;及时向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现场监测结果;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2.3.4舆情宣传组

  主要职责:负责与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消息报道工作;对舆情进行监控、分析,保障舆论的准确导向。

  3.应急预警

  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区级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部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发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3.2预警发布

  3.2.1制作及发布内容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向公主岭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流程及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报经公主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公主岭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发布, 也可在市政府,也可充分利用其他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事件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人员和力量设置相关警告标示;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其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应急准备。

  相关应急队伍、人员和物资设施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与措施

  4.1 信息报送与报告

  4.1.1 信息接报

  分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与上报工作,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接报人员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性质、人员伤亡、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向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经认定后,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告。

  4.1.2 信息报送的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公主岭市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3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1.4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封堵、围挡、喷淋、吸附、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镇政府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3应急处置

  4.3.1 响应启动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经分析评估,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公主岭市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处置

  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以及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的各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开展现场调查。应急调查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后,应当第一时间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并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责成涉事企业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协调道路管理单位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2)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污染物以及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按照技术规范制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断面以及评价标准等,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3)控制环境污染。现场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控制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实施后,要科学评估处置措施的成效,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对于处置措施成效不明显的,同时还要提出后续的处置建议或意见。

  4.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分局办公室负责向公主岭市政府报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信息。

  4.6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终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分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2调查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

  5.3善后处置

  (1)应急状态终止后,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监控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2)分局应当组织属地政府或者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6.2装备、物资保障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监察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做好应急装备更新维护,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6.3通信保障

  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环境应急相关岗位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人员保障与宣传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本预案,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每年积极开展六五环境日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手段,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7.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负责修订、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术语及定义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5)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6)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附件公主岭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初审:刘立新

  复审:郭凤志

  终审:周峰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解读

 

  • ( 责任编辑: )

    最佳分辨率 : 1920*1080 1440*900 1366*768

    主办单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2199号

    邮编:136100  联系电话:0431-76561660  传真:0431-76223110  标识码:2203810013

    电子邮箱:gongzhulingshi@126.com  吉ICP备2021004311号  吉公网安备 22038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