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地方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视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1.中央、省、市投资补助资金;
2.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4.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5.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
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7.国有资本固定资产、经营预算资金;
8.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立项、评审、政府采购、施工等工作流程,做到项目有审批,项目资金有来源,评审、招标投标过程严谨,项目施工全过程有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确认。
1.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根据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各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投资计划,认真谋划政府投资项目。酝酿成熟的项目,制作项目建议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计划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本单位决策审核流程后向发改部门报送本单位、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局与市财政局、市国资中心共同协商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
2.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办理追加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履行追加审批手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拟政府投资项目的,需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拟政府投资项目的,需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
(二)立项审批。
经市政府确认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材料,履行本单位决策审核流程后报发改部门审批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评等各项审批。
(三)工程预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提供发改立项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由财政部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四)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环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等手续(视具体工程类别而定),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开工条件审查和申办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
(五)项目决算。
1.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依规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2.项目决算: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全面复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设计、施工合同等,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经市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按《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注重项目监管
市发改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严格审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严格把控变更,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和国家政策方向组织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要统筹预算资金使用,及时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同时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市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督促行业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对围标、转包工程等不依法、依规或不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报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市监委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严格依照规定予以问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公政发〔2021〕2号)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追加审批单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追加审批单
单位:
项目名称 |
|
||
资金来源 |
|
项目概算 (万元) |
|
施工地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规模 |
|
||
发改部门意见 |
|
||
财政部门意见 |
|
||
市政府领导意见 |
|
初审:李欣格
复审:王文亮
终审: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