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公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吉林省、长春市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结合公主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范围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制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实际运营成本,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
  第五条 经测算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实际运营成本,公主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单位重量处理费用为259元/吨。
  第六条 具备计量条件的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先采取计量重量方式,经实地称量,确定处理费用,即:每日实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重量×城市生活垃圾单位重量处理费用=每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城(商场)、火车站、汽车站、建筑工地等单位按照实际测量数据征收。
  第七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居民含外来户、暂住户按每户每月5.00元征收;
  (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征收(单位有食堂的按照餐饮业标准减半另行收取);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照营业床位每床每月3.00元征收,兼营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标准另行收取;
  (四)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征收;综合性超市(以出售蔬菜水果为标准)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元征收;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诊所、熟食店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征收;其他各类门店及服务业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元征收;综合性商场内含有餐饮业、综合性超市的,按餐饮业、综合性超市标准另行征收;
  (五)露天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等)及经批准的占道经营摊位,按2平方米以内每个摊位每天1.00元,超过2平方米按2平方米标准倍数计收;
  (六)营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按每月每辆车5元征收;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应收信息的核定、传递等工作;由缴费人(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需要委托代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委托单位,并由税务部门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减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初审:尹 煜
  复审:孙 健
  终审:史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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