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吉林省、长春市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结合公主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程序
制定过程中,分别开展了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测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征收办法专家起草、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风险评估、召开听证会议、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合法。
三、征收方式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
具备计量条件的,可先采取计量重量方式,经实地称量,确定处理费用,即:每日实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重量×城市生活垃圾单位重量处理费用=每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居民含外来户、暂住户按户征收;
(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征收;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床位征收;
(四)餐饮业,综合性超市(以出售蔬菜水果为标准),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诊所、熟食店以及其他各类门店及服务业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
(五)露天农贸、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等)及经批准的占道经营摊位,按摊位面积征收;
(六)营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按辆征收。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应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信息核定、传递等工作;缴费人(代征单位)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信息,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
四、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初审:尹 煜
复审:孙 健
终审:史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