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公安厅《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形成初稿后向市公安局征求了意见,并达成一致,通过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通知》实施意义
街道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最末端,加强基层消防治理是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治本性手段。消防安全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从消防力量、消防工作机制、消防风险防治等方面,对加强基层消防治理进行了通盘考虑、系统部署,是推进我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纲领性、政策性举措,对全面、深入推进基层消防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相关内容
《通知》提出在乡镇(街道)层级完善消防救援委员会组织,由各属地主要领导担任本单位消救委主任,带领事业编制人员和消防文员从事基层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同时,《通知》明确了消防监督管理范围:一是各街道、乡镇、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属地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一般社会单位及居民住宅小区)进行日常消防检查;二是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具体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市公安局,根据《关于组织公安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公通字〔2023〕61号)文件要求,具体负责对“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四是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初审:史楠
复审:宫明达
终审:高镜淮